--〉〉房地产交易代征税标准  


征税项目 计算单位 征收标准 缴交人 批准机关及文号





营业税 成交价 5% 卖方 1、市房地局、市税务局武房市(93)6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
注:1999年8月1日以后
  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营业税按销价—购入价差额计征。
  个人自建住房,销售时免。




1、城市维护建筑税 营业税额 7% 征营业税卖方
2、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额 3% 卖方
3、提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营业额 2% 卖方
4、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 成交价 1‰ 卖方
5、教育发展费 成交价 1‰ 卖方
营业税及附加之和 成交价 5.80‰ 卖方


买 卖 审定价 6%、4%、2% 买方 1、省政府令第19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
2、按交易、交易换合同签订或公证书明确时点区分:
  1997年月10月1日以前为6%
  1997年月10月1日以后为4%
  1999年8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为2%
赠 与 审定价 6%、4% 受赠方
交 换 双方产价差额部分 6%、4% 承受方括号
印花税 审定价格 出让方、承受方各5‰ 财政部(88)财税字第255号
土地收益金 见交易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 卖方 市政府武政[92]218号(武政[97]20号文已降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