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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意见稿)
hs.baijuyi.com.cn 2008-7-9  百居易房屋超市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7 7号令)、《湖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 8 5号令)、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 0 0 0]8 7 号)和国家建设部等六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意见》(建住房[2 0 0 6]1 7 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本着“扶优扶强、培育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就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含大冶市、阳新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的工作,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属地管理和资质备案、年检制度。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行政服中心房产局窗口办理资质备案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对已批准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每年年检一次,年检结果作为对企业升级、降级、定级、缓检以及注销资质等处理的依据。

三、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按照办事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必须具备基本条件为:黄石市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大冶市、阳新县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250万元,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备案条件仍前述执行。

四、每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时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的综合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资质的年检的企业,市房地产管理局可取消其开发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对备案和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书面原件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办法。开发办在资料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或有疑义的,将对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凡是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与上报资料不相符的,对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以资质备案。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情节严重者,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严格遵守逐级上报的管理程序。市开发办对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的企业,根据其开发业绩和经营状况,二年内核定资质等级逐级上报市房地产管理局、省建设厅和建设部。四级企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颁发资质证书,二、三级企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细审,省建设厅批准颁发资质证书;一级企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厅细审国家建设部批准颁发资质证书。

七、实行发展和规范相结合的原则。跟踪一批社会信誉好、经营管理规范、实力强的地方企业、骨干企业,培育黄石地区的龙头企业,打造我市房地产开发队伍的“航母”,为地方经济发展夯实基础。同时规范企业行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承担相应的开发任务。不得无证、越级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活动。

八、有下列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房地产管理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责令限期改正和处罚、降级,对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取消其开发经营资格:

(一)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二)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

(三)出现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

(四)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从事任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不 包括商品房销售行为)的(其中新核准资质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资质核准之日起一年内);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

(六)未按照房地产开发建设程序擅自发生开发建设行为的;

(七)为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采用虚假广告诱导消费者,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以各种形式如定金、诚意金、VIP、认购金等向消费者提前售房的;

(八)发生消费者对企业投诉,经查属实而该企业对投诉未出妥善处理的;

(九)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十)对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不认真贯彻执行的;

(十一)资质申报资料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二)注册资金、技术人员配备及近三年累计开发业绩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规定标准的;、

(十三)超越资质等级开发的;

(十四)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或以出租、挂靠、外借等手段变相出卖)资质证书的;

(十五)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且未提出资质重新核准申请的;

(十六)拆迁安置补偿不到位的;

(十七)拖欠工程款给社会和他人造成极大危害,而不及时纠正的。

(十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规范,有搭班收费、面积缩水、延期交房、侵害消费者利益的。

凡属责令限期整改或吊销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各类审批手续。责令限期整改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房地产管理部门视整改情况作相应处理。

九、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和向社会公布机制。市开发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情况在黄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各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原作者: 不详
来 源: 百居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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