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采购评审活动中做到公正、公平、高效、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黄石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黄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通过公开招骋、资格认定、特别指定以及网上选定等方式,面向全国分类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库,对评审专家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实现全市资源共享。
第二条
黄石市政府采购中心有项目评审任务时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由市纪委分管负责人、市公证处公证员随机从专家信息库抽取本次项目专家评委,并记录在案。产生的评委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严格保守秘密。
第三条
受聘专家应自觉接受黄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接受评审任务时,必须按照要求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要及时说明原因。
第四条
黄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参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前不知情者,在获悉情况后应立即申请回避。
第五条
黄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OO3年1月1日执行。
黄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原作者:
不详
来 源: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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