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土地出让金收取与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十三日
黄石市土地出让金收取与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土地资源合理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让和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对出让和收回、收购宗地进行地价评估,确定其宗地地价。
第三条
出让国有空闲土地,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收取。
第四条
新增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扣除征地成本和有关费税后收取。
第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评估地价的50%征收土地出让金,其中,市区繁华地段按评估地价的60%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
房改房出售,购买方应按成交价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第七条
协议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评估地价确定租金标准;经营性项目实行租赁方式供地的,以“招拍挂”方式确定租金标准;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租赁用地的,按《黄石市城区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附后)收取租金。
第八条
因建设需要收回、收购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者按原出让土地用途及剩余年限的评估地价予以补偿;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享受了优惠政策的(即土地出让金按地价的30%交纳),收回、收购其土地使用权时,按原出让用途及剩余年限的评估地价的70%?D80%予以补偿,未享受优惠政策的,按原出让用途及剩余年限的评估地价予以补偿。
第九条
因建设需要收回、收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者按原土地用途和划拨用地的评估地价予以补偿。
第十条
投资者享受优惠政策获得的非生产性用地,应按投资强度和规定时间投入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土地,不得闲置土地在全部投资未完成前,该土地确需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差额部分(含土地优惠政策部分)。
第十一条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大冶市、阳新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