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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
hs.baijuyi.com.cn 2008-7-10  百居易房屋超市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 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黄石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黄石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及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结合黄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并需要进行房屋估价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资信、业绩等情况推荐一批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进行。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估价机构接受拆迁估价委托,应当核验委托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合同。受委托的估价机构应在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合同签定之日起3
日内,将评估委托情况及动态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告。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四条
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应坚持独立、诚信、客观、公平、公正、合法原则,严格依法从事估价业务。

    第五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管理部门,依据房地产市场的交易价格制定各类房地产市场指导价,并确定区位、成新、楼层、径深、层高和其它因素的幅度变动系数以及房屋装修装饰和附属物补偿标准,至少每年公布一次。

    第六条
受托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进行拆迁估价,一般应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被拆迁房屋室内装修装饰和附属物的补偿费,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第七条
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八条
房屋拆迁估价报告必须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估价机构盖章。评估时点应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拆迁规模较大、分期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拆迁估价的价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
被拆迁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以房地产市场指导价为参照依据,结合该房地产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楼层、径深、层高等因素评估确定。

    第十条
被拆迁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公式为:

   
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指导价×(1+区位调节系数)×成新调节系数×(1+楼层调节系数)×(1+层高修正系数)×(1+其他修正系数)]×房屋建筑面积非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指导价×(1+区位调节系数)×成新调节系数×(1+楼层调节系数)×(1+径深修正系数)×(1+层高修正系数)×(1+其他修正系数)]×房屋建筑面积非住宅用房价格计算公式中,除商业、娱乐、经营性用房应考虑径深修正系数外,其它非住宅用房不考虑径深修正系数;测算价格低于住宅的按住宅标准补偿。附属物、装修装饰补偿金额按有关规定计算后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如实向估价机构提供估价必须的资料,并协助估价机构开展实地查勘。

    第十二条
估价机构应当按照拆迁估价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委托任务。

    第十三条
估价机构在出具评估报告前,应将评估报告送达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市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
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十五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成立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依拆迁当事人申请对拆迁估价作技术鉴定。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具有国家注册房地产估价资格的估价师、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房地产评估六年以上的估价人员以及资深律师、城市规划专家等组成。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评估委托人,应自接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将其送达其他拆迁当事人。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
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第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
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law110com.cn

    第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的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通知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作技术鉴定。原估价机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当事人的,应向省房屋

拆迁评估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
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鉴定组成人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
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鉴定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条
拆迁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核、不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不申请作技术鉴定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第二十一条
鉴定费用依据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收取,鉴定前由申请人预交50%,鉴定后若评估报告结果有过错的,鉴定费由过错方交纳;无过错的,余款由申请人交纳。

    第二十二条
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或禁止从事拆迁估价业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 年9
月19
日发布的《黄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此前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已评估补偿或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1、黄石市房地产市场指导价格表

         2、黄石市房地产区位调节系数表

         3、黄石市商业、娱乐用房区位调节系数表

         4、黄石市房地产成新调节系数表

         5、黄石市房地产楼层调节系数表

         6、黄石市商业、娱乐用房楼层调节系数表

         7、黄石市房地产径深、层高和其它因素修正系数

         8、黄石市房屋拆迁其它费用补偿标准

原作者: 不详
来 源: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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