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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交接管理办法
hs.baijuyi.com.cn 2008-7-10  百居易房屋超市

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设施工程的交接接管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及时竣工交接并充分发挥设施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家关于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指非盈利性城市公益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供水、排洪(水)管网(渠)、排渍泵站、城市绿化、城市垃圾处理场等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交接,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设施管理局、市园林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城区(开发区)城建局(以下简称接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市区二级管理的权限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级管辖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接管。


第二章 工程交接登记和事前介入


第五条 在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填写《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接管登记表》。
  《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接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名称;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名称、规模、长度、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等;   (三)施工单位名称;

(四)质量监理单位名称;

(五)接管单位要求填写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接管单位在受理接管登记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告知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交接的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设计要求;

(二)经过竣工验收;

(三)竣工技术图纸资料真实齐全并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   (四)配套附属设施齐全,落实质量保修制度;   


第七条
接管单位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可向建设、施工单位了解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情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影响设施管理、运行安全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协商解决并作记录。


第三章 工程交接手续的办理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接管手续。验收合格可以移交的有效期为自竣工验收报告签发之日起一年,有效期内未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已办理接管手续但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保修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接管单位督促施工单位修复缺陷;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鉴定机构对移交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重新作出质量鉴定,鉴定结果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的,方可移交接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已办理交接手续的,由接管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经验收合格或者经重新质量鉴定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的,接管单位必须予以接管。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签订移交接管协议书,其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名称;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名称;

  (三)工程名称、位置、长度、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名称等;   (四)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   (五)质量监理单位名称以及质量验收结果报告;

  (六)工程质量保修期承诺书;

  (七)建设单位提供接管单位的工程全套资料清单;   (八)移交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属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在办理接管手续后,接管单位应当纳入正常维护和管理范围,需增加维护管理费用的,如当年无法落实,可在下一年度城市维护资金安排计划中给予增补。
  


属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需要向管理部门移交管理的,在办理接管和设施权属变更手续后,按照前款办理。   


第十二条
确需提前交付使用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签订临时接管协议,明确接管工程的具体内容和双方责任义务,建设单位负责未完善配套设施工程建设,接管单位负责接管后的设施维护管理,属于施工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修复;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办理正式移交接管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在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接管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协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作者: 不详
来 源: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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