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石市建设工程管理及服务规费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委属各站(馆)、中心,委机关各科室:
《黄石市建设工程管理及服务规费收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黄石市建设工程管理及服务规费收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服务规费的收取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及服务规费的减免审批程序,有效筹集工程建设管理资金,更好地促进建管委和委属事业站馆工作开展,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管理及服务规费是指经过省、市物价部门核准的、用于建设工程管理及服务的各类事业、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为质量监督费、档案服务费、定额测定费、安全技术服务费、招投标技术资料及咨询服务费、工程检测费。
第三条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凡符合国家规定必须办理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建设工程管理及服务规费。
第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及服务规费按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计收,收费标准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数额执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清。
收取建设工程管理及服务规费应持有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
为方便服务对象缴纳,建设工程管理及服务规费实行集中收取。质量监督、档案服务、定额测定、安全技术服务等收费点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管委窗口;招投标咨询收费设在市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建管委窗口。收费时,建管委窗口工作人员按收费标准开具收费单,然后由缴费对象自行去银行缴费。委建筑业科要做好收费过程中的核查、统计等工作,委财务科要做好相关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管理及服务规费的减免应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尽量避免减免,非本办法规定属减免范围的工程项目严禁减免。
第七条
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经审核批准可减免建设工程管理及服务规费:
(一)市政府副市长以上领导和分管城建副秘书长主持会议形成纪要明确要求减免的建设工程,或上述市领导签署文字意见明确要求减免的建设工程;
(二)建管委集体研究同意减免的其它建设工程。
第八条 建设工程管理及服务规费的减免,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减免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委分管领导审签;减免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委主要领导审签。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减免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经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后,由委分管领导审签;减免金额在2000元至10000元的,先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委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委主要领导审签;减免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建设工程管理及服务规费减免额度不得超过应收标准的50%。
第九条
建设工程管理及服务规费的减免工作由委建筑业科集中办理,减免结果及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减免总额实行登记公开。委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管理及服务规费减免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