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2年可无偿收回

发布时间:2011-12-22来源:湖北日报

国土资源部起草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21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修订草案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订草案同时规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纠正。土地使用者应当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