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随便填湖 湖泊保护条例26日进立法程序

发布时间:2012-3-27来源:热线房产网综合

昨日,备受社会各界期待和关注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湖泊被喻为“地球之肾”,湖泊是我省得天独厚的资源。但近年来,“因管理无序、开发过度、保护不力等原因,我省‘千湖之省’美誉已大打折扣。”省水利厅厅长王忠法坦言。

如何让千湖之省碧水长流?近几年省人大会议期间,均有人大代表提出湖泊保护相关议案或建议。

省人大城环委委员、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树义曾数次提交建议或议案,呼吁加快湖泊保护立法进程。“湖北优于水也忧于水。”他说,若按目前的消亡速度,50年后全省将再无百亩以上湖泊。

早在1996年,省水利厅即着手有关湖泊保护管理的调研和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至今已历16年。省八届、九届、十届、十一届人大先后将其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或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但由于涉湖部门包括水利、农业、林业、环保等多个部门,职能交叉、协调难度大,湖泊立法搁置至今。

2009年,我省再次启动湖泊保护立法。去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专题报告了湖泊保护立法的总体建议。11月,《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昨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共31条,明确了行政首长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湖泊保护体制;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填湖造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同时,要求建立湖泊保护奖励机制,对举报或协助查处侵害湖泊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据悉,在省政府起草条例草案的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已委托专家起草了专家建议稿,一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期待千湖一法呼唤一湖一法

在省人大农村委员会前期赴基层对《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时,基层在渴望条例尽早出台的同时,也希望对大型湖泊根据各自功能实行“一湖一法”。

我省湖泊众多,特别是跨行政区域的大型湖泊较多,各个湖泊功能也不尽相同,仅靠一部地方性法规难以解决所有湖泊保护的具体问题。如洪湖跨洪湖市、监利县,长湖跨荆门、荆州、潜江3个市,梁子湖流域跨鄂州、武汉、咸宁、黄石4个市,它们各自功能又都不尽相同。

省人大农村委员会前期调研发现,“一湖一法”也是部分兄弟省市湖泊保护立法的有效做法。如江苏省既有《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又有《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云南省也基本实现了“一湖一法”。

据此,省人大农村委员会已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跨行政区域的大型湖泊可以根据各自的功能制订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