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边违建 最高可罚款50万元

发布时间:2012-3-27来源:楚天金报

由于长期管理无序、开发过度、保护不力,我省作为“千湖之省”,已然名不副实。意识到湖泊保护中存在的立法缺失问题,我省1996年起就开始着手湖泊保护管理的立法工作。昨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人大代表、专家及社会各界长达10多年的奔走和呼吁,将得以落实。


“千湖之省”面临挑战

“我省有‘千湖之省’之称,但长时间以来,因管理无序、开发过度、保护不力等原因,目前已名不副实。”省水利厅厅长王忠法说,我省在湖泊保护中出现了湖泊数量锐减,水面急剧萎缩;河湖阻隔,生态系统破坏;水体污染,湖泊功能退化三大问题。
据介绍,从1950年代初到1980年代末,全省的湖泊快速萎缩,全省100亩以上的湖泊从1332个锐减为843个,相应中水位时的水面面积从8528.2平方公里锐减为2983.5平方公里。5000亩以上的大湖从322个减少为125个。1980年代以后,湖泊数量、面积、容积萎缩势头有所减缓,但湖泊侵填、侵占事件还是时有发生。据全国水利普查最新资料表明,我省5000亩以上湖泊仅剩110个。

湖泊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

目前,我省湖泊管理与保护依然是“九龙治水”、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管理体制,权利配置不尽合理,管理的效率与效能不高。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
草案规定,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由所跨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违建

草案规定,在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与防洪、改善水环境、通航及旅游资源开发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及其他分割水面的行为。否则,将按规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草案还强化了对违法填湖、污染湖泊水质等的法律责任。
开发旅游项目须报批
开发利用湖泊经营餐饮是对湖泊开发的一种形式,然而,餐饮业产生的垃圾、废水、废油若直接排入湖泊会对湖泊水体造成严重的污染。为此,草案规定,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开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旅游观光、水上运动、餐饮娱乐、度假休闲等设施应当与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防洪安全,不得破坏水环境。
草案规定,严格限制在湖泊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扩大排污口等。禁止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虽经处理尚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农产品生产与加工产生的废水和生活污水。禁止向湖泊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