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宅基地牟利应予重罚

发布时间:2003-2-19来源:摘自《中国建设报》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户籍制度的改革,举家进城居住,务工或经商的农民日渐增多,而落户于城镇或在城里建房居住的农民,以出卖房屋为名出售农村宅基地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日趋严重。
      案例一:1989年,江某经批准在本组规划区内建造平房一座。江某后到镇上经商。与江某同组的李某因孩子结婚而急需住房,由于新增宅基地尚未获批。为了不影响儿子结婚,李某便与江某协商购买江某的空房。江某的房屋虽仅值1.2万元,但双方却以2万元成交(其中的8000元实为宅地款),李某在付清1.5万元房款后,以农村宅基地不允许买卖为由,拒绝支付欠款,双方为此形成讼争。
      案例二:1992年,刘某经批准在本组规划区内建造房屋一座。自1996年起,刘某就同妻子到城市随儿子生活,2002年5月,刘某与同村人何某经协商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刘某将其房屋以2郾3万元(房屋实值1郾6万元)卖给何某,协议中还约定刘某宅地内的5棵杨树也无偿转让给何某,后因刘某食言,回村伐走杨树,引起争端,现何某起诉要求刘某返还其支付的宅地款7000元。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虽然买卖双方的协议不涉及宅基地,但协议中的房价却远远超出了房屋的实际价值,二者之间的差额即为出卖宅基地所得,只不过是将宅基地的价值隐藏于协议中的房价里,这是出售者规避法律制裁的做法。出卖农村宅基地的危害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法农业建设……。”出售农村宅基地与上述规定相悖。二是侵害了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按照《土地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出售宅基地实际上是对农村集体组织所享土地所有权的侵害。
      按照《土地法》的规定,政府通过行使审批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管理,出售农村宅基地不仅是违法的,而且是对政府管理职能的削弱。要从根本上消除非法买卖农村宅基地,笔者认为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四·五”普法,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使公民明白出售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责任。
      第二,严惩非法买卖宅基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3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对出卖农村宅基地者进行处理。同时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关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对倒卖宅基地的行为予以遏制。
      第三,加强对农村房屋的管理。基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门的农村房屋评估机构,对农村房屋出售价格进行评估,规范房屋买卖行为,要求农村房屋经过房价评估后方可出售,以此杜绝规避法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