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3-20来源:京华时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不得对外地企业设立审批性备案和借用备案名义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行扣押外地备案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等。
实行备案的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仅限于对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驻本地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本地的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进行备案复核。省内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已在本省办理过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重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