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5-2来源:北京青年报
草案送审稿规定,如遇重大考古发现,对建设工程造成影响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建设单位进行适当补偿。与此同时,施工单位发现地下文物不按规定上报、不采取保护措施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市和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毁损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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