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5-17来源:亿房网
根据通知,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提前认筹或内部认购等形式向购房意向人收取认购金或诚意金。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发布销售广告、组织购房意向人进行选房认购活动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销售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当期商品房的实际销售均价,不得以“xx价起”的表述;开发企业要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和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房。在选房活动中,参加选房的意向人不得超过预售许可证核准的可售房屋套数,在规定人数以内,可以以摇号、抽签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购房意向人的选房顺序。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营代理机构违反通知规定的,房管部门将暂停其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责令整改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市住建委计入其诚信档案。
无证就开始售房在宜昌楼盘中已是公开秘密
目前,在未取得预售准可证的情形下就开始出售房屋的现象在宜昌楼盘中已是一个公开的秘密,这些楼盘多以认筹、提前交纳认筹诚意金或登记等形式提前售房。据了解,任何形式的“认筹”、“内部认筹”“VIP排号”等行为,都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的非法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对于“交纳认筹诚意金”,有专家认为,这实际就是一种无偿占有消费者资金的“融资方式”。对于这些“认筹诚意金”,政府及其他机构并无任何监管措施。一旦项目出现问题,开发商卷款而逃,受损失的就是消费者本人了。
与此同时,在楼盘广告中对销售均价上不做明确表述也是目前宜昌楼盘的常用营销手法之一,“XX价起”这种具有欺骗性质的营销噱头屡见报端,但这极容易引起各种购房纠纷,典型例子便是4月宜化·新天地开盘事件。
据了解,中国政府对于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房地产买卖行为,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才能合法进行销售。而要想拿到这个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就必须确定工程的进度和竣工交付的日期。没有拿到预售许可证就销售的商品房,不但违法,交房时间也难以保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也就是说,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售房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
购房提醒
购房者购买期房的时候与开发商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内容具体确定,则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然而,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这些协议的内容往往不具体,就如没有具体的交房时间,房产证办理的最后期限等等,这样一来,无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就会无效,购房人的权益也就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