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物权法第76条:购房合同应标明绿地道路归属

发布时间:2005-8-11来源:武汉晚报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第77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
窗外绿地变车位
几年前,张先生搬进某花园小区,窗外是片草坪。后来,草坪被物业公司铲除,建成永久停车位。一到晚上,小区内的道路停满车辆,连走路的地方都没有。
张先生在自家住宅外墙上装空调,却被物业公司罚款,理由是破坏了小区景观。“他们把草坪变停车场,难道不是破坏景观?”听说物权法草案对此作了规定,他很高兴,“绿地是大伙共有的了”。
但“共有”也有问题。有市民抱怨:小区内马路虽说为业主共有,但被物业公司一划为二,供有车族停车,还不收费,这对无车家庭不公平。
有人问:“共有”是不是要把绿地平均分割成好多块,每家分一块呢?
专家观点
没有约定,开发商不能擅动小区绿地
武大法学院副院长温世扬教授说,制定这一条文的重要性在于明确了公共用地的权利归属,限制了开发商重复售卖和其他“再开发”行为,有利于杜绝开发商擅自处理和改变公共区域用途的行为。在不改变小区规划的前提下,业主们还可通过协商,对公共用地进行处置。
市中院民二庭庭长童新认为,法律首次触及这个问题,有利于维护小区业主利益。
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爱云提醒,关于车位和绿地问题,首先是要看业主和开发商以及物业有没有相关合同约定,如果有就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没有,根据草案相关规定,物权都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绿地“共有”怎么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专家徐涤宇教授解释,公用土地既然是共有,就由自己说了算,业主大会可以制定规约,来决定共有土地的用途。徐教授指出,法律上的“共有”是一种不可实际分割的状态,每个共有人对共有土地的每个部分都享有平等权利,但不是把共有部分块状分割给每个业主。
同时,草案对于管理规约、业主大会等方面的规定“还比较粗线条”,需要细化。
公共用地应标明归属
武汉市房产局政策法规处有关人士认为,小区内的绿地、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开发商在建筑过程中,已把建设成本摊到了房价中。因此,业主在买房时,已经支付了这部分钱,所以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但是,由于业主在进行土地所有权登记时,只登记了房屋的垂直占地面积,没有涉及到停车场、道路等一些建筑物以外的面积,这是目前有争议的问题。
对于常见的“买断车库”,她认为是不合理的,“现在规定,高度达到2.2米,就可以发两证,发证之后,就属于私人所有了。但是对于那些高度没有达到2.2米、不能发证的车库,其收益就该公共所有。这些公有的东西,应该是有偿使用。例如有10个车位,年收入有10万,这10万元的收入就应该由业主来分配”。
她认为,应当在购房合同中,就标明小区公共绿地、道路的所有权,有明确规定的就按规定执行;绿地、停车场、会所等设施如摊入了房价,就应该算作是公共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