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5-8-15来源:长江日报
2003年11月,阳逻街办事处以招商引资名义,引进混凝土轻型墙板生产线项目,其用地涉及所辖施岗村、曹铺村的150亩土地,并分别与武汉海金鑫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开发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海金鑫公司分两次将前期380万元(含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支付给了阳逻街办事处,并分别与施岗村、曹铺村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由阳逻街办事处向农民支付征地补偿款等费用。在此期间,海金鑫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仅依据与阳逻街办事处签订的协议,擅自于2003年12月10日进场平整土地,违法平整土地面积32.25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石佑启点评:阳逻街办事处擅自通过协议方式,将集体土地转让给海金鑫公司用于项目建设,并收取土地转让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海金鑫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仅依据与阳逻街办事处签订的协议,擅自进场平整土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
去年2月7日,市规划国土局会同新洲区国土局到现场进行查处,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用地行为通知书》,同时责成新洲区政府对非法转让土地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新洲区国土局对海金鑫公司作出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07553.7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新洲区监察局对阳逻街办事处副主任胡希文作出了行政警告处分;同时责成阳逻街办事处主任李秋才向区委、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区国土局向市国土局写出书面检查。
阳逻街纪工委对施岗村和曹铺村党支部书记分别作出了党内严重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并书面通报。
区委、区政府、区纪委联合发文在全区对阳逻街工委、街道办事处通报批评。
(有关法律界人士提醒说,项目用地应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只有依法用地、依法管地才能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