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房价格设"上限" 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5%

发布时间:2005-8-17来源:武汉晨报

我市经济适用房价格有了“上限”,销售价格上浮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5%,下浮幅度不限。昨日,市物价局出台《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该细则将于9月1日起实施。


根据细则,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不超过开发成本前4项费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前期勘察设计及工程费;建筑及配套费用;小区内基础、公共设施建设费)之和的3%。


6项费用不计入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分别为:经营性设施费;办公及经营用房的建筑费和分摊费;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各种赔偿金、罚款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费用;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据了解,国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应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保本微利,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


目前,我市中心城区的经济适用房价格预测在2300元/平米以上,某城郊接合部的经济适用房价格也已经超过2000元/平米,今年全市计划建设经济适用房500万平米。


市物价局房产处称,该细则的出台将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构成透明化,使相关部门在审批时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