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造自家房屋后销售 三户主受到处罚

发布时间:2005-8-23来源:长江日报

 三位村民未经土地规划部门批准,拆除自家危房改建,并对外销售,受到有关部门处罚。18日,法律专家点评,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改造,都要办规划手续,更不能擅自销售。

  伍、韩、周某3人原有房屋共占地422.6平方米,其中,只有周某一户能出
具土地使用权证,面积93.5平方米。

  2004年6月15日,伍某、周某以房屋年久失修为由,委托房产部门安全鉴定,其中伍某委托鉴定的是一栋建筑面积87平方米的一层砖木结构房屋,周某的是一栋建筑面积160.28平方米的二层砖混结构房屋。

  没几天,房产部门作出书面《房屋质量鉴定》,“该房屋宜整幢拆除”。

  9月,三家在没有经过任何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新建了一栋占地面积540平方米、建筑面积3780平方米的七层楼房,并对外发售。

  (江岸区法制办副主任颜璠点评:本案例中3位村民多处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村委会签字盖章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个人建房用地许可和规划许可。)

  经查实,这三户村民将自己的旧房及土地一并出售,让该村村民蔡某等4人开发,条件是前期付30万、房屋建成后给7套住房。

  蔡某邀约该村规划员李某、村民王某及个体老板王某共同开发。随后,他们以均价1350元/平方米出售房屋,共售出29套,收款214.2万元。房屋第7层由包工头李某自己建设,以849.5元/平方米的价格对外销售。

  (法律专家认为,他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并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就擅自转让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对外销售。)

  2004年11月6日,房屋建至第4层,该村组织人员前往现场制止。违建村民“你来我停,你走我建”,继续施工。今年1月3日,该违法建筑封顶。该村向区城管执法大队举报。

区城管执法大队驻乡中队当天即赶往现场制止,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违法建筑仍继续施工。

  1月6日,驻乡中队对其下达《违法通知书》,8日下达《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

  目前,在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此违法建设已拆除至三层。

  (法律专家认为、三位村民建房未办理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为违法建设,城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是正确的,他们违法转让集体土地给蔡某等4人进行房地产开发,还将受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