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9-6来源:楚天时报
周某诉称,2010年9月7日,其与房东张某、刘某夫妇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赁对方位于团城山杭州西路一66余平方米的门面,租期为两年(租期自2010年9月20日至2012年9月19日),月租5千元,押金3万元。随后,刘某向其出具了押金收条。租期到期后,双方又协商将合同延长半年,即今年3月19日。
周某说,今年3月,合同到期后,其向张某交还房屋钥匙时,对方以各种借口拒绝接收,且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押金。
今年5月,周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押金并支付利息。
张某夫妇辩称,周某在租期到期后还占有其房屋,并损坏了其房屋结构,也不交钥匙,属违约行为。张某称,今年4月7日,周某要求在擅自拆走房屋中的物品(没有证据)、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交钥匙,而拒绝在有第三人在场或双方均可接受的方式下交钥匙。“周某想在不退房的情况下索要押金不合理,在他拒交钥匙的情况下,我无法退还押金。”张某还说,押金不是欠款,不存在利息。
下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及时返还租赁物”。周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周某应于3月19日返还租赁房屋,其未按约定及时返还房屋的行为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某在周某4月7日向其交付房钥匙时未及时接收的行为也属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于是判决张某夫妇向周某退还房屋押金26539余元(扣除了延期退房的租金),驳回了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