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价格新规定开始施行

发布时间:2005-9-2来源:长江日报

《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自今日开始施行,该细则规定,经济适用房价格经物价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细则规定,我市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不超过开发成本中“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前期勘察设计及工程费;建筑及配套费用;小区内基础、公共设施建设费”之和的3%%。

  6项费用不计入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分别为: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费用;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据介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一般要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其上浮幅度由物价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最高不得超过5%%,下调幅度不限。开发商也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经批准的价格、批准文号及楼层、朝向差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对未进入房价的有规定的代收代付费用,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没有规定的除在合同中约定外,应遵守据实分摊的原则,不得在房价外和购房合同约定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此外,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范围,其综合成本费用应当报物价部门核定。

  据悉,我市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售价最初为800多元,经过10年的发展,目前的售价最高达2000元/平方米。今年,全市经济适用房计划规模为500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