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5-9-13来源:武汉晨报
汉阳周先生因故要退掉购于汉阳某楼盘的一套房屋。按照合同约定,买方解除合同须按房款3%支付违约金,开发商要求周先生赔偿7000余元。
周先生认为当初签订合同后,签约双方应拿到各自的合同,但对方说要办理按揭等手续,一份合同都未给他,这不符合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因此,他拒绝支付违约金。
该楼盘开发商代表称,房产部门要求合同签订后30天内进行备案,银行办理按揭也需全部原件,收取原件是必然的。
原告周先生“建议”:购房者可将自己的那份合同自行交给房产局和银行。开发商称,以前曾出现过业主拿到合同后自行抵押,提供账号后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因此并不可行。
房产律师陈宇表示,若证明合同确是购房者本人签署,且无正当退房理由,购房者应承担责任。但他认为,目前行业操作也确有问题。购房人手上没有合同,会处于不利地位,以前曾发生过开发商擅自修改和添加合同条款的事件。他建议,当事人在合同签署后,应让业主先保留一份复印件,以保证合同不被修改。
汉阳区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