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5-9-23来源:人民日报
从经济、社会的发展的角度来说,只有通过立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有效和全面的保障,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公民的投资与创业热情。
作为私人的第一财产,住房、宅基地在任何时候都是广大民众最为关注和重视的。然而,遗憾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住宅用地使用权已经长期被捆绑在40年(商业用地)至70年(居民用地)不等的期限上,这就是一直以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70大限”问题。
作为上层建筑最为关键和重要的部分,法律制度最终是要为经济与生产关系服务的。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住宅用地使用权70年大限的存在,就像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不仅时刻高悬在每个购房者的头上,也高悬在每个开放商和整个房地产市场的上空。因此,无论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宪法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现实需要,还是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内在需要,都要求立法从制度层面有效化解“70大限”带来的消极影响。
《物权法(草案)》首次对“70大限”进行了时间上的延续,这不仅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们国家的所有权制度,反而创新了我国的物权法制度;这不仅体现了立法对社会和民众的积极回应,更体现出了一种真正以民为本的现代立法理念。因此,我们充分相信:这一有着诸多积极突破性意义的制度规定,必然会成为利国利民的制度设计和选择。当然,我们同时也期待:我国的住宅用地使用制度能够有更多的突破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