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应按什么标准收取?

发布时间:2005-9-27来源:不详

租金标准是房屋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出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标准收取租金,不能随意增加租金。

  关于出租房屋的租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这一办法虽然没有直接明确租金的标准,但明确了住宅用房的租金应当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政策执行,明确了生产、经营用房实行议价租金。

  早在1983年国务院公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没有规定标准的,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的实际水平协商议定,不得任意抬高。”一些地方的人民政府对住宅用房的租金标准都作了一定的限制,如有的城市规定私有住宅的租金不得高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三倍。这是因为住宅用房与其他用房不同,关系到人民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对出租私有住宅用房的租金标准既要予以限制,为什么又允许其高于公有住宅的标准呢?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低租金制,政府每年因此而支付大量的补贴,尽管如此,出租的住宅用房仍然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使得房屋危旧状况长期不易彻底改善。近几年来,虽然推行了住房制度改革,但租金标准仍然很低。这样的低标准如果强加给私有出租房屋,房主必然不愿将房屋出租,反而加剧住房的拥挤状况,不利于居住水平的提高。

  对于生产、经营性用户,则无论其属公有或私有,可以由双方协定租金标准,有的称为“议价租金”。对于一些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用房,有的地区对租金进行限制,以保障全社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