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5-9-27来源:不详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及经营的房屋均可作为出租房屋。但下列情况的房屋不得出租:
未取得产权证的;被法院、公安机关等依法查封的;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章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已抵押而未经抵押人同意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
其次,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有下列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根据《城市房屋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必须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期为合同正式签订后30天内。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其他规定的文件。房屋租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此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可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
第四,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