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5-9-27来源:不详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六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诸多不合理情形的(其中包括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款是关于经营者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所谓“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是指商品的实际数量低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的数量,也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缺斤短两、短尺少寸。根据该条款的精神,经营者售出的商品数量不足的应给予消费者赔偿或者补足。
据此,袁某以所购买的商品房面积与实际付款的面积不符,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补足面积或者退款的要求是合理的。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这个民事责任。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承担这个民事责任,袁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调解或判决。作为一个购房者,如你也遇到类似情况,不妨学学袁某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