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5-9-27来源:不详
各区房地局,市房地产交易互换中心,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管办:
现将《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已办理期房抵押的房地产换发房屋他项权证工作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已办理期房抵押的房地产换发房屋他项权证工作程序的规定》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已办理期房抵押的房地产换发房屋他项权证工作程序的规定
为了保证已办理期房抵寸甲手续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后,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并换发房屋他项权证,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的精神,现就房屋交易权属登记中,对已办理“期房抵押证明”的房地产换发《房屋他项权证》工作的有关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交易转移窗口王作人员在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时,当申请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资料上有“已办抵押”注记的,应同时通知申请人提交换发房屋他项权证申请(申请表格在抵押窗口领取)。交易岗位工作人员完成核准工作后,在计算机机档案及文本档案的档案袋上分别注明“已力寸氏押”字样,转产权登记岗位工作人员。
二、产权登记岗位工作人员按正常程序力、理产权登记手续,打印好房屋所有权证后转至抵押登记岗位工作人员。抵押登记岗位工作人员收回并注销原期房抵押证明书,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作注记并打印好《房屋他项权证》后,一并将档案转至收费、发证窗口。
三、收费、发证窗口对抵押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分别颁发《房屋,他项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期房抵押证明换发房屋他项权证工作只收取权证费,不再重新收取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