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售直管公有住房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9-27来源:不详

                武房管[1999]301号

各区房地局、房改办、房地产公司,市交易互换心,市登记发证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武政(1999)98号文件,加快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出售直管公有住房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未与开发单位办理产权交接手续的拆迁还建住房出售时:


  1、属于开发单位还建的“散户”按还建时的“散户”建筑面积出售收款,待测绘部门测绘后,售房款按测绘后的建筑面积多退少补,产权证待产权交接手续完毕后发放。


  2、属于开发单位集中还建的拆迁户,按建使比1.33系数测算建筑面积出售收款,待测绘部门测绘后,售房款按测绘后的建筑面积多退少补,产权证待产权交接手续完毕后发放。


  二、在拆迁还建住房中,还建户按高于成本价的价格获得使用权的住房出售时:

  1、按拆迁还建部分与高于成本价格获得使用权部分分开计算售房款,对高于成本价获得使用权的部分按市政府(1998)34号文件计算房价,再按50%折减后出售。


  2、对高于成本价获得使用权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按当时拆迁协议书上增加的使用面积乘以当时建使比系数。


  三、关于房屋公用部位出售时,购房人必须与公用部位共有人签订“使用协议”后方可出售。


  四、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已在市规划局领取拆迁许可证,即将拆除的住房,暂不出售。


  五、直管非住宅用房承租单位将承租的非住宅用房经过改造为成套民用住宅的,可向房地部门提出申请改变为民用住宅,经市房地局同意后可以出售,但出时应由承租单位统一代为办理。


  附:《关于出售直管公有住房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的办理程序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