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5-9-27来源:不详
各区房改办、财政局,有关试点单位:
根据我市房改工作安排,现就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推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开展,拟通过在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先行开展职工住房情况登记,建立职工住房档案,测算住房补贴,发放住房补贴等工作,探索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具体程序和办法,使这项工作尽快全面展开,帮助职工形成现实的购房支付能力,切实启动个人住房消费。
二、试点单位:
试点区: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
试点单位:市规划局、市统计局、市档案局、市计生办、市委党校、市劳教局等。
三、试点方式:
1、市房改办、市财政局组织工,作专班,对试点单位进行指导。
2、试点单位成立有分管领导任组长、房管(房改)、财务、工会、人事、纪检等部门参加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小组。
3、试点区房改办、财政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选择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试点。
4、试点单位和试点区,要开展宣传动员,组织职工进行住房情况登记,建立住房档案,并做好住房补贴的测算和核定工作。
四、试点时间安排
(一)试点单位:
3月31日,召开试点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动员会议;
4月1日至10日,各试点单位筹备动员;
4月11日至25日,试点单位职工住房登记;
4月26日至30日,试点单位职工住房登记汇总,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5月1日至15日,试点单位进行职工住房补贴测算,制定单位补贴方案;
5月16日至20日,试点单位上报职工住房补贴方案,填报《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核定表》;
5月2l至31日,市房改办审批单位住房补贴方案、市财政局审批单位住房补贴资金;
6月,试点单位开始按规定发放住房补贴; 7月,扩大试点,逐步推开。
(二)试点区:
4月上旬,召开匡房改委工作会议; 4月中旬.区房改办、区财政局测算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砧需求,明确划转资金渠道;
5月底以前,制定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
5月至7月,指导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货币化分配工作试点。
8月,试点单位开始按规定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五、其它事项:
各试点单位要按工作步骤要求,尽快成立工作专班,组织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试点的相关工作,并将试点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向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反映,确保房改工作稳步推进。
二○○○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