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5-10-12来源:武汉晚报
庭上,业主诉称:按照购房合同,开发商应在今年7月31日之前,将已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商品房交付业主使用。今年7月31日,当业主们“准时”前去收房时,才发现房屋水、电、气都还没有全部开通,能证明房屋质量过关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也没办妥。
“工程都没验收,怎么敢住?”房屋不能如期交付,给原准备高高兴兴入住的业主们泼了一盆凉水。时至8月20日,见开发商仍然拿不出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上述138户业主怒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开发商辩称:“由于水、电、气方面的原因,交房延期到了8月20日。这20天的赔偿金,自己愿意掏。”
至于“竣工验收备案证”,开发商称,自己已将手续递交,审定系政府行为,不能约定时间。况且,经过努力,开发商已于9月7日拿到了“竣工验收备案证”。因此,业主还要求赔偿8月20号以后的违约金,开发商认为无理。
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