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5-11-7来源:中国经营报
点评:按照中国的土地制度,所有企业的用地,基本上都是经过政府从农民那里征用后,再将若干年的使用权出售给企业。这期间的土地所有权仍然是国有的,但土地使用权已经为企业所拥有。我们的问题是,企业的这种土地使用权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是的话,即使企业利用效率不高,政府又有什么权力勒令其腾出,强制提前收回并另作安排﹖诚然,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将其转让给效率较高的企业和项目,这是符合经济之道的。但这必须是企业之间自愿的交易行为,政府不能强制,除非是为了公益项目。因为政府的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效率优先”,而应该是法律至上,企业的权利至上。否则,岂不等于说政府可以随意毁约强制收回任何企业用地?那还有什么市场经济和法治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