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公房租金核减
发布时间:2005-11-14来源:武汉房产局
低保户公房租金核减
(一)依据:《武汉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二)程序
1、申请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到社区居委会领取《武汉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2、申请人如有工作单位的,将《住房保障申请表》分别交由所在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核实,签署意见;无工作单位的,将《住房保障申请表》交由社区居委会核实,签署意见。
3、申请人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保障金领取证》)、房屋所在地户口薄、公有住房租约、家庭成员身份证等资料,报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核查。街道办事处核查并签署意见后,将初步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相关资料送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4、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审查对象资格)。将初审合格的申请家庭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向房屋出租单位下达《租金核减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5、房屋出租单位对下达《租金核减通知书》的家庭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租金,其余租金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