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公房租金核减

发布时间:2005-11-14来源:武汉房产局

低保户公房租金核减
  (一)依据:《武汉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二)程序
  1、申请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到社区居委会领取《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2、申请人如有工作单位的,将《住房保障申请表》分别交由所在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核实,签署意见;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核实,签署意见。
  3、申请人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及《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房屋产权证或租约、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属于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对象的,还需持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等资料,报街道办事处核查。街道办事处核查并签署意见后,将初步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相关资料送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4、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民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审查对象资格)。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家庭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5、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通知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实行轮候配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