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办解读新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4-10-10来源:湖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自网上公布以后,市开发办接到很多开发企业、消费者的咨询电话,询问经过修改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哪些特点,增加了哪些内容,对此,我谈谈个人看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颁布以来,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房地产市场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今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发布了《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我认为这个决定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它的特点和增加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提出了消费者在按合同约定收房90日内,因开发商原因办不妥“两证”,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

  《决定》指出:“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办理“两证”问题,《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有明确约定,其条款与决定内容一致。因此,开发企业应高度重视,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约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明确了商品房广告、说明书应载明许可证号。

  《决定》指出:“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能做广告,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目前,仍然有少数开发企业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媒体上发布商品房广告或印制散发传单,这些都是违法行为,市开发办将加大查处监管力度,督促开发企业规范经营,对恶意炒作、发布虚假广告的严肃查处,对无证刊登商品房广告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通过媒体和市开发办网站予以曝光。

  第三,明确了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予以行政处罚。

  《决定》指出:“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处3万元罚款。增加这一处罚条款非常必要。过去,遇到类似问题,由于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只能撤证而没有处罚条款,现在明确规定对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应进行处罚,但我认为处罚标准偏低,如果力度再大一点,效果会更好。

  第四,明确了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按建设部要求,市开发办正在制定相应的监管办法。

  第五,明确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程序。

  今年7月1日起,市开发办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办证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制定了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一次性告知书,对受理、审核、许可、公示都有明确规定。消费者可通过市开发办政务网(www.wh-kfb.gov.cn)查阅开发企业办证情况。

  市开发办坚持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作为一项长期重要工作来抓,今后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管理,加大监管检查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护居民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