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4-10-26来源:楚天都市报
市房产局近日出台的《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核准工作暂行规定》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须具备以下条件:有本市城镇户口;无房或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未购买过经济房或参与过集资、合作建房。
购买者先向所在区房产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现住房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房产局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公示7天,无投诉或经核实投诉不实的,核发《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凭该证明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对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房的个人,要求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提请所在单位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