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估价新规:估价报告有效期不超过1年

发布时间:2006-1-25来源:楚天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 由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制定的《房地产抵估价指导意见》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人士介绍,《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抵价值由第三方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师来判定时,估价人与房地产抵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房地产抵价值是被抵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


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


目前,房地产估价已成为房地产买卖、租赁、城镇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活动的基础。房地产抵价值如果过高,信贷风险就会很大;过低,抵物的担保作用又得不到充分发挥。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柴强认为,新办法从四个方面对抵估价中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对降低信贷风险大有帮助。


首先,明确了房地产抵价值与房地产市场价值的关系。房地产抵价值为假定未设定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法定优先受偿款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担保的债款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二是明确房地产抵估价时也要充分估计抵房地产在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市场价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三是明确了在抵估价中,房地产估价师要对抵房地产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可分割转让性等变现能力进行分析。


四是明确了要特别提示时间对抵价值的影响,并要定期跟踪房地产抵价值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