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1-28来源:楚天都市报
韩泉在江岸区后湖有一套136.81平方米的房子。去年1月2日,经某房屋中介公司介绍,他与张小林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30.4万元的价格将此房卖给张小林。双方还约定,张小林必须在2005年1月8日交清首期款10.4万元,余款委托中介公司办理商业贷款,等房屋过户手续全部齐备后,由中介公司向韩泉交清全部房款,如果其中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须支付房屋成交价格10%的违约金。
中介公司在合同上盖章后,张小林交纳了信息服务费3040元。2005年1月8日,张小林拿来了首期款,韩泉却称不想卖房了,要求涨价。协商未果,张小林将韩泉和中介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按约赔偿违约金。
法院认为,韩泉未履行合同,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中介公司已完全履行了相应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由韩泉依约赔偿张小林违约金3.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