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出台具体销售办法:拆迁户优先购买经济房

发布时间:2006-2-8来源:楚天金报

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在销售经济适用房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取得经济房购买资格的拆迁户出售。昨日,武汉市公布了这些房源的具体销售办法。

该办法规定,经济房优先安置的对象为:2005年6月6日后,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实行货币安置并取得《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的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


区政府根据辖区内经济房项目及拆迁项目进展情况,向房产、规划部门提供《辖区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房源需求情况调查表》和安置方案。经核实批准后进行销售。


预留房源规定了销售时间:从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半年内有效。逾期未安置的预留房源由房产部门收回,面向符合资格的社会家庭销售。


被拆迁人持经济房购买资格证和《安置协议书》到辖区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并领取《被拆迁住房困难户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核表》。最后,被拆迁人持上述三份证件和本人身份证到指定的经济房项目处,按照登记先后顺序选房。


符合优先安置的被拆迁人,必须在领取《审核表》后一个月内申请购买经济房,逾期优先认购资格自行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