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2-9来源:武汉晚报
武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1日,刘某在武昌蓝湾俊园家中雇请他人、采取重复接火的方法,改装家用空调器、热水器、微波炉的供电线路,窃取电能。2005年6月13日,刘某的窃电行为被武昌供电公司用电检查人员查获。经鉴定,其所窃电电能共计价值人民币4858.13元。
据此,武昌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武汉供电公司及相关法律人士提醒居民:窃电不仅违反了民法和行政法律,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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