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4-11-2来源:楚天都市报
2001年,被告李某承包杨汊湖一工程,将外墙装饰工程交由周负责。年底结账后,2万多元工程款迟迟未付。多番讨债未果,周师傅于今年走上法庭。
今年6月18日,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在10日内一次性付给周师傅22635元,不服可在15日内向中院上诉。李某以没有偿还能力而不履行,也未上诉。
周于9月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对方答应分期还款,但至今他仅拿到2000元,尚不够相关诉讼与执行费用。
周师傅找到李某在汉的一处房产时却发现:该房在7月2日已被李以44.5万元卖出。
负责本案执行的李姓执行员表示,7月2日刚好是判决生效的第14天,这是典型财产转移,企图逃避债务,该执行庭将对李某在汉的其它财产继续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