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3-1来源:武汉晚报
《意见》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以迎合高 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房地产抵估价业务。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抽检,对有高估或低估等禁止行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要依法查处,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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