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规定:房屋租赁不得擅改用途 否则不能备案

发布时间:2006-3-4来源:楚天金报

昨从房产部门获悉,为维护房屋租赁者的权利,房产部门近期将加强对房屋租赁备案的管理,按房屋设计用途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的用途租赁,方可予以登记备案。

房产部门介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登记备案: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擅自将住宅用房改为非住宅用途的;擅自将非住宅(车间、仓库等)改为住宅用途的;经鉴定确认不能保证房屋使用安全的;经查勘不符合消防规定,有火灾隐患的。


据介绍,上述各种情形房屋出租后,一旦发生纠纷或出现安全隐患,租赁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一些房主私自将住宅更改为各种门面出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