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公平 违约条款失衡难讨说法

发布时间:2006-3-19来源:西海都市报

  霸王条款

  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若乙方(开发商)在下述交付期限20天后仍未交房,每拖延一天按万分之二(每天30元)罚款给甲方(业主)。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交款的,超过按每天每套200元付给乙方,如甲方没有履行约定,中途退房,乙方有权扣除所交房款的50%。

  消费者心声

  市民赵先生从省城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一次性交够房款后,房地产公司与他约定于第二年5月份交房,但是到了次年5月份,房地产公司以房子还未完工为由,没有按期交房,赵先生想要退房,房地产公司提出要扣除房款的50%。无奈,赵先生只好等待。到12月份,他才拿到了房子的钥匙。赵先生认为,开发商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应该给他补偿违约金,但几次申请都没有结果。

  嘉宾点评

  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承志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与购房者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自然应遵守这一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开发商利用其经济优势地位提供的此类合同条款中对购房者逾期付款确定的违约罚金大,而对开法商本身逾期交房确定的违约罚金小,是典型的霸王条款。这种约定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严重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