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3-20来源:劳动报
买房要付中介佣金,一旦不买还要付违约金,买不买中介公司都能得利。张女士认为,这是房产中介公司的“霸王条款”,在不买房的情况下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因此被中介公司告上法院。近日,闵行法院经过调解,张女士同意给付房产中介公司一次性费用5000元。
2005年9月,张女士与某房屋中介公司签下协议,委托购买建国西路一处房屋,商定房价为125万元,还支付了1万元定金。后来,据张女士说,中介业务员曾承诺小区将有车库,可她自己了解到车库不可能建成,于是拒绝与上家签约买房。张女士一反悔,上家“没收”了1万元定金,而中介公司也向张女士索要2.5万元违约金。张女士这才注意到与中介签下的合同有这么一条:如房屋因买卖双方关系拒绝交易,中介方可收取有责一方房款的2%为违约金,即2.5万元。由于张女士与中介协商未果,事情闹到了法院。
作为张女士的代理律师,黄河律师事务所徐以琴律师认为,居间合同里有“霸王条款”。因为,如果居间合同履行,中介可以收取买卖双方各1%房款为佣金,即2.5万元;当张女士不签订买卖合同,又凭这条规定须赔偿违约金,也是2.5万元。这样,不论交易是否成功,中介都能凭该条款获利,按照合同法规定,应视为无效条款。徐律师认为,中介公司只有通过居间服务促成上下家交易成功,才有权收取中介费,现中介公司只能收取必要的居间服务支出费。
考虑到中介公司已提供看房、议价等服务,在法官的调解下,张女士同意给付房产中介5000元。法官指出,由于房价不稳定,近阶段这类房产官司不少。诉讼中,房产中介不要一味索要房款2%作为违约金,因为合同条款是否有效还待确认,如果买卖合同未能走到最后,可以试着按居间服务各阶段来划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