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3-29来源:武汉晚报
11年前,李先生将自家房产证抵押给这家信用合作社,贷款4万元用于周转。两年后,他还清全部贷款,而信用社一直未还房产证和原始借据。李先生先后讨要19次,却一直无果。
湖北今天律师所石勇律师认为,李先生与信用合作社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李先生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后,信用社就应当退还用于抵押的房产证。李先生可收集历年向信用社索要房产证的证据(包括当时在场证人的证言),向法院起诉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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