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4-15来源:楚天都市报
《规则》规定,政府制定价格应当以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为依据。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国际市场价格。
《规则》同时规定,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
据悉,《规则》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试行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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