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4-11-16来源:楚天金报
●住房补贴2007年前核发到位
●事业单位公积金缴额提高到8%,最高限贷可至25万
●房屋买卖放开,过户费下调
昨日记者从武汉市政府相关部门获悉,该市今年将继续加大住房改革力度,陆续在公房出售、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及住房公积金方面出台相关政策。
公房成本价格及时调整
房改、物价部门要根据房屋重置价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成本价标准。据悉,2005年6月30日以前购买公有住房,或将原已购买部分产权住房补成完全产权的职工或住户,按照现行的成本价标准执行,2005年7月1日以后,则按调整后的成本价标准执行。除无法确认产权房屋、托(代)管房产、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危险房屋,以及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宜出售的房屋外,其他公有住房均应向职工出售,房屋产权单位不得限制非本单位职工购买合法承租的公有住房。
住房补贴2007年前核发到位
严禁实物分房和变相实物分房。据介绍,各单位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在提取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后,应全部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原则上,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要在2007年前核发到位,按月住房补贴从2005年起纳入部门预算解决。
公积金提高到8%,最高贷款限额可至25万
从2004年10月1日起,武汉市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按月均工资总额各缴5%提高到各缴8%,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筹解决;职工个人可支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公有住房承租权,加大购买存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发放比重,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限额提高至25万元。
房屋买卖放开,过户费下调
从2004年9月1日起,居民购买存量住房(含房改房)一律按成交价总额的1%计征契税;购买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过户费统一下调,7个中心城区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5元计收,城郊各区按30元计收;对2006年12月31日前上市出售的房改房免收土地收益金;对居民个人购买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上市转让时免征营业税,不足1年的,按成交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对居民个人已购买的普通住宅,上市转让时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对居民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月租金在1500元以下的居住用房,暂按4%计征房产税。在2005年12月31日前,凡购买2000年12月31日前竣工并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空置商品房,暂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