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5-5来源:楚天金报
该《办法》规定,按国家相关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不含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行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使用的、且由财政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5座以下小客车免征养路费,而使用6人座以上(含6人座)的客车,减半计征养路费。
其他免征养路费的九种车辆包括:主要为居民提供城区内交通服务、具有公益事业性质,只在城区内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救护车、防疫车、消防车、采血车、清洁车、洒水车、垃圾车、环境监测车,防汛指挥车,警车、囚车,微波通信车;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等。
而城市客运出租车减免客运附加费、免征运管费的具体办法,则由省财政、物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