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6-5来源:竹叶山集团
感言:参与此文件的部门,今年比去年多出两个(监察部和统计居),显示今年中央对此次行动的重视。但这仅是“意见”,而非“政策”,更非“法律”,仅能“隔山震虎”,因此,具体效果要看各地、各部门的政策。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级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各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建设规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督促各地予以落实。
感言:从这条中可知:
1、这次为什么要监察部来参加?这里显示出监察部的作用了。
2、这一条仅对政府有指导作用,不能起到具体的考核作用。
(二)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感言:“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这条比较狠,基本定下了未来房产发展的基本方向,户型小了,总款也少下来,缓和了大部分人的购房压力,也是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据说中国的很多家庭的人多住房面积超过美国了。但政府很难为此条出台一样的硬性规定,因为以下几点:
1、若出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这样的规定,则有可能违反《行政许可法》,违反市场经济原则,违反世贸的相关规定。
2、若出台上条政策,好像又回到计划经济时代。若出台这样政策,开发商就会问:“我们按规定做出房子,若卖不出,政府是否回购?”
3、“今后开发总面积的七成以上须为90平方米以下商品房”,究竟是全市开发建设总量的70%还是每个项目的70%?“新规措辞含糊,让开发商今后开发楼盘时怎么操作?……,一头雾水。
4、现在绝大多数人在购买商品房时,喊得最多的是“得房率”。多层住宅“得房率”高一些,总体在85%以上,最高达90%左右,小高层得房率在80%-85%之间,高层住宅得房率则在80%以下。那么按照一套90平方米商品房计算,最理想的面积,多层最高大约为80平方米;小高层为76.5平方米;高层最多也只有72平方米。“现在三口之家一般都需要三室一厅或者两室两厅的户型,如果遵循国六条细则,以后小高层、高层房子的户型怎么做?”
5、一些郊区或风景独特的地方,那里的业主多为有车族,他们对90平方米的房源需求几乎为零,而无车族也不会在那里购房(购房后如何生活?)。这样一个两难问题,让对这样项目开发的开发商如何做?雾水一头。
6、如果政府真的出台这样的政策,开发商们可能会使出各种招数来规避:如可以1+1(两个小户组合),增加层高等等。这样的后果是:A、造成一些资源的浪费。B、出现一些异型房。C、推高房价。D、容易出现“寻租”现象。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感言:“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从两年改为5年,进一步压制炒房一族,长远来看是个好的建议。短线炒家估计没有多少有能力等5年的,等5年那风险就大大的增加。但短期使二手房价格会上行。
(四)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感言:“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使得部分开发商滚动开发的计划难以实现了。贷款控制严了,某些实力不强的开发商资金链也难免会出现问题。
(五)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感言:武汉等城市在去年已经大部分执行的是首付3成,因此此条对武汉影响不大。对非普通住宅,即使首付提高到5成,影响也可以控制。因为在这些物业的购买人群中,他们买房时,首付大部分是5成以上,甚至有一次性付款的客户。
(六)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感言:“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这一条地方政府执行难度不大,但开发商买地的热情可能会打折扣。这样效果如何,慢慢观察。
“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用了“继续”这个词,可见各地的执行力度如何了(各地开发商打擦边球现象不断,球技见长)。
土地市场上会出现“拍卖与招标”共舞的局面。此条在我的《解读国六条及武汉如何出台政策》中早有预言。
(七)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感言:1、出现了广告词语“从高”。
2、此条若执行好,是增加土地利用率的有利措施。
3、此前早有类似规定,但仍有土地“长睡百年”,成了城市脸上的牛皮癣。
4、出现上面现象的原因较多。如土地中心提供的不是熟地,还有代拆面积。开发商耍的一些如规划、立项等花招等等。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八)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2006年各地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内。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感言:“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抑制被动需求,缓解房价的涨幅。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九)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感言:无言,看执行。
(十)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感言:从八十年代喊起,就是力度不够。套用一句广告“我们一直在努力,就是执行不下去”。
五、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十一)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并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要落实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2006年年底前,各地都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
(十二)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各地要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监管力度,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十三)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感言:参见我的《解读国六条及武汉会如何出台政策》
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十四)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要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
(十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感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也许是要媒体换个话题了,不能总是“歌功颂德”,也要反映“民意民声”。
“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要严肃处理”,看来以后某些媒体的房产专题不太好做了,可能会学房地产推广上的“形象期广告”,仅有空话、套话,没有具体指标。
总结:此《意见》抓住了“国六条”精髓,巩固了“国六条”的目的:抑制投资,鼓励消费。效果如何?再套用一句广告语:不看广告,看疗效。
关键看执行!
作者简介:李占龙,男,硕士学历,曾在上海、武汉操盘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