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7-7来源:武汉晨报
一生中难得的几次大宗消费,如买卖房屋、买卖车辆、合伙经营等,在签订合同时,对于不甚了解法律的我们,总是担心遭遇“合同陷阱”,总会有这样那样的疑问。今起,法律在线开通“借你一双法眼”专栏,由知名律师为您免费给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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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女士将房子交给中介公司代理出售,然而就在“二手房出售营业税征收时限从2年延长至5年”的房产新政颁布后,赚不到“差价”的中介,提出要无条件解除合同。
昨日,房主包女士求助法律在线:中介提出“房地产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属不可抗力原因”的说法成立吗?
包女士称,她在洪山区关山村有一套77平方米的二手房,5月28日,她和一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全程代理合同》,双方喊定一口价:15.8万元,中介2个月后给付并承担过户税费,不管中介将房子卖了多少钱,包女士不过问。
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房屋委托价格2%的违约金;免责条款——如因洪水、火灾和法律、政府政策变化或房地产政策做出重大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就在5月29日,合同签订次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二手房交易营业税征收时限从之前的2年延长至5年。
上周,中介通知包女士“按合同约定,无条件解除合同”。包女士想确认:自己是否真的无权索要违约金?
【律师点评】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处理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宇称,包女士与中介签订的合同,是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合同签订后出现的房产新政,应属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内容。所以,中介提出“无条件解除合同”的要求,不能视为违约,无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陈律师提醒,包女士若在签订合同时,对免责的格式条款不满,可协商作出附加约定,那就按附加的约定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