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发文: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政策

发布时间:2006-7-20来源:京华时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政策,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并针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同方式规定了相应的契税计税价格。

  通知明确提出,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照其评估价格和土地基准价确定。

  通知还指出,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点评:新政策出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按照新政策,相关问题处理起来标准将更为清晰。

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

■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缴纳契税需提交什么材料?

1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合同。

2纳税人的身份证明(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发票(预售房提供收据)。

4存量房地产还需提供房地产估价书,原房地产权证(完税凭证),必要时还需提交有效的公证书。

5在建工程转让,新建或翻扩建房的初始登记都必须提交建房批文或建房许可证。

6征收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材料。